ehxz 发表于 2003-7-22 21:37:12

[转帖]破解程序的灰色软件是言论自由吗?

  最近,美国最高法院开庭审理了一桩与破解DVD程序加密软件DeCSS有关的案件。



  在美国地方法院的判决中,公开DeCSS程序代码的民众被禁止继续公开该程序代码,但在DeCSS的作者上诉后,上诉法院认为地方法院的判决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关于言论自由的相关规定,因而驳回了地方法院的判决,目前最高法院正在审查上诉法院的判决是否有瑕疵。

  公开破解其他程序的程序代码是否属于言论自由的一种,在美国各界引起了激烈的辩论,除了言论自由外,也有特定团体认为,不得公开此类程序代码限制了人们信息流通的自由,也限制了商业产品的相互竞争,但DVD-CCA的代表律师指出,DVD的加密方法是商业机密,属于智能财产权,本就应排除在言论自由指涉的范围之外。

  由于网络信息传播权本身就是著作权的一项分权利,所以,这个问题就当然地被引申为“灰色软件是否享有著作权,是否可以向公众传播?”

  现在国内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为一些网络游戏而专门开发的网络游戏外挂程序也应运而生。大部分网络游戏外挂程序的主要目的便是通过某种技术来更改或者修改游戏服务器和客户端之间的通讯数据,以达到影响正常游戏的目的。

  但现在的网络游戏外挂只是在某个游戏规则中被禁止,游戏外挂的作者们现在似乎正在享受着自己的著作权而公开传播并销售自己的外挂程序。

  很明显,DeCSS和网络游戏的外挂就是我们所定义的灰色软件。如果确认灰色软件是享有著作权的,那么,作者有权利对这类软件进行使用、复制、传播、出版和信息网络传播。但是这样一来,那些被“灰色软件”破解的软件或者其他作品的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甚至其开发者也会血本无归。这无疑是社会所不愿意看到的。

  对于DeCSS这种破解软件来说,上述担心就更加必要了。如果法院允许此类作品大规模传播,则会伤害到不特定多数的DVD版权人的权利。在没有更好的对策之前,DVD的版权人只有减少产品创作量和出版量来解决问题。这样,这些知识产品的广大消费者必将受害:网络游戏外挂也是一样,它们的大规模传播肯定会影响网络游戏的公平,也会直接导致游戏玩家觉得游戏失去公平性而放弃该游戏,这样便间接损害了游戏运营商的直接利益。

  法律理论中有“公权利”和“私权利”之分。某一灰色软件的著作权与广大公众的获取知识权相比,显然属于私权利。但当私权利与公权利相冲突的时候,一般来说,私权利应当让位于公权利。体现在著作权法中,我们可以看到“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由此看来,一个软件是否应当享有著作权,除了创造性和智力成果性以外,还要再加上合法性作为前提条件。 (作者:杨书琴 )

  转摘自:博客中国(Blog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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