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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开发中的法律问题 [ 2005-03-03 | 作者:kukei | 来自: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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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开发中的法律问题 [ 2005-03-03 | 作者:kukei | 来自: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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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文着重论述了网站开发的模式,流程,相关技术及法律问题,并对网站开发合同这一理论与现实中的热点问题做了详细的分析。

关键词:网站开发,开发流程,网站开发合同等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日益普及,越来越多的企业,组织,甚至个人都建立了网站。网站,对于企业自我的宣传,电子商务的开展以及网络营销的推广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也可作为专业机构,个人宣传与交流的工具。但其中面临一个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何解决网站开发过程中及网站开发合同中的种种法律问题?本文旨在对此做一探讨。

一. 网站及网站开发

网站,是在能够允许互联网用户访问的文件服务器储存的一系列文件的集合体。(见白永忠著《电信业法律实务》)网站的类型多种多样,网站定位的不同决定了网站开发过程中法律问题的差异。因此在建网站之前应先对网站定位。网站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一般有三类:一是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商(Internet Concent Provider)的网站,这类网站多是水平门户网站,典型的如三大门户网站:网易,新浪与搜狐;二是提供实体服务或产品的网站,这类网站往往依托于一个经济实体,如在线销售型网站,在线采购型网站等;三是社区型网站,这类网站可能是一网络经济社区,其本身是一建立于实体市场基础上的虚拟市场,它聚集交易各方,形成一种供求关系相对稳定的虚拟市场,如易趣的在线拍卖网站就是聚集了众多的市场交易个体开展C2C交易,但也可能是一专业性社区,聚集各行业人士,为其提供一个探讨相关问题的网络环境,如目前最大的社区西陆社区。其他分类有商业性网站与非商业性网站;政府,企业,专业机构与个人网站;等等。

不同类型的网站有不同的开发模式,但一般有两种模式:一是自行开发型,这多见于经济与技术实力都比较雄厚的企业或者对网站功能要求不高的个人;但多数的企业,组织与机构则采取第二种方式即外包(Outsourcing)方式,把整个网站的开发及其后的更新与维护工作委托给专业性的网站开发商。对于前者,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单一,法律问题不太复杂,但于后者法律关系比复杂,它涉及到双方之间的雇佣合同关系,合同中应对网站开发中的种种问题进行法律审查,因此本文着重论述这一模式下的法律问题。

二. 网站开发的流程及其相关法律问题

(一) 申请与注册域名

域名(Internet Domain Name),是对应于互联网数字地址(IP地址)的层次结构式网络字符标识,是进行网络访问的基础,因此申请与注册域名是建立网站第一步。

域名有国际域名与国内域名之分,其后缀有多种,包括com,net,org,edu,gov等。由于域名具有绝对的唯一性,专有性,排他性与标识性,其法律性质接近于商标,是在WWW上识别一个企业或机构的唯一标识,因此,尤其对于企业,域名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

域名的注册与申请一般采取“保护在先”的原则,但由此带来的一个至今难以解决的问题就是域名抢注问题,由于域名是知识产权的新的保护领域及域名具有专利与商标的某些外部特征,一般借对专利与商标保护的法律来保护域名,但两者法律性质不完全相同,而且专利与商标具有地域性的限制,而域名无国界性,因此在管辖上也面临不同情况,域名保护的国内法在管辖上面临鞭长莫及的困难。而且关于域名抢注的标准也有争议。当前国内司法领域判断域名抢注侵权标准主要是要满足三个要素:“是否恶意、是否会引起混淆、当事方能否对其域名作出合理解释”在商标权、专利权领域,这一标准基本上完全适用的,但是相对于域名的无行业广泛应用性而言却准难以适用。另外,由于.COM、.NET、.ORG等域名分类后缀的存在,如何判断同名但后缀不同的域名何者侵权?如何判断同名但不同行业的域名何者为“恶意”?

至于域名的注册与申请,可以由企业或客户直接向域名服务机构申请,对于域名的法律审查应由其自身负责,也可委托网站开发商申请与注册域名,除合同约定外,网站开发商只负技术上的义务,而非法律审查的义务。

(二) 选择主机服务器

主机服务器的选择一般有三种方式:

一是租用虚拟主机,即在一台服务器上,利用软件安放多个WEB主机,它们共享服务器的资源。(见白永忠著《电信业法律实务》)这种方式成本比较低,服务器的维护与运行由ISP负责,无须企业另外投入人力,财力,因此比较适合中小企业,目前大多数企业开发网站都采取这种方式。

二是服务器托管即自购服务器后交由专门的网络公司负责维护,由于网络公司有技术优势,所以比较适合缺乏技术的企业。当然服务器也可由网站开发商之外的网络公司托管,但应单独签定托管合同。

三是租用专线自管服务器,这需要较强的技术与经济实力,适合大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的需要。

对于租用虚拟主机或服务器托管,在合同中应指明计算机的种类,通信能力和扩展能力等,这时网站开发合同中就应包含兼容性,尤其是接受内容的形式,以及网站设计者在信息包传送的过程中需要提供的帮助。

(三) 网站建设

网站一般包括这些功能:搜索,索引,显示,链接,适应性,交互性等,因此设计的网页应该有表单,工具栏,导航栏,按钮,在线形式,图表,音乐,计数器,留言反馈系统等形式。在网站开发合同中应明确指出网站应具备的功能,外观形式以及应有多大的吸引力。
网站的建设包括网页的设计及内容安排和数据库的开发

1.网页设计涉及的法律问题

网页素材涉及的法律问题。网页设计一般由企业或客户提供网站开发所需要的素材,包括文字材料,图片,动画,音乐等,并负责审查材料的合法性及是否侵犯知识产权及隐私权等,这里就涉及到对材料的选取,区分哪些是公有领域的材料,哪些是网站拥有者自有的材料,哪些是网站拥有者创作的材料,哪些是他人转让或许可使用的材料,对此是否经他人授权与许可。比如上传音乐作品是否获得授权,所选文章是否合法,是否涉及个人名誉与隐私,而网站开发商一般不负法律审查的义务。

网页链接涉及的法律问题。链接(hyperlink)又称超链接、超文本链接,是指通过使用超文本标示语言(HTML,hyper text markup language)编辑包含标记指令的文本文件,在两个不同的文档或同一文档的不同部分建立联系,从而使访问者可以通过一个网址访问不同网址的文件或通过一个特定的栏目访问同一站点上的其他栏目。超文本链接技术是HTTP协议及万维网浏览器为人们提供的一种超媒体、超时空的信息接续方式。(见孟楚麟《万维网上链接的合法性》)是WWW上最重要的技术,一般有三种:文字链接(hypertext
reference),图像链接(image link),和视框链接(frame link)。

最易引起法律纠纷的就是视框链接,利用这种技术可将他人网站上的资料显现在自己网页的某一视框内,而本身网站的其他内容(如广告、菜单等)仍然不变,访问用户可能根本不知道他在视框内看到是另一个网站的资料。因为屏幕上的网址仍然为设链网页的网址,而非被链接的网页的网址。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易引发法律纠纷。

也可根据链接的方式不同而将链接分为普通链、埋置链与深度链。易引发纠纷的是后两者。埋置链由于将被链接对象的网址“埋”在自己的网站或网页当中,成为自己网页的一个组成部分,以至于在网页初次下载时就导引浏览器去连接对象所在服务器自动获取所链信息,但在浏览器的地址栏里不显示被链接的网址。纵深链(deep link),又称深层链、深度链,即通过网站的分页地址设置链接,略过所在网站的广告主页,直接将用户导向某个分页。,比如搜索引擎中搜索结果多是这种链接。埋置链和深层链接不仅会引发版权侵权问题,也会涉及不正当竞争。

网站收集个人信息的法律问题。网页设计中一般都会考虑如何收集访客个人资料信息,特别是于企业网站。个人信息对于商家而言是非常重要的资源,可以帮助企业了解用户消费习惯,消费心理,便于企业发现与挖掘潜在客户,因此企业在网站开发时往往在网页中采取专门技术,如COOKIE技术来搜集个人信息,,但这往往侵犯个人隐私权,易引起法律纠纷。目前多数企业网站采取另外一种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即在用户注册会员时需要填写各种个人资料,若不填写,则无法完成注册,无法享受其服务。若企业为了避免因收集个人信息而引发的隐私权方面的纠纷,在设计网页时应慎重对待。

网页的版权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网页属于多媒体作品。首先,虽然网页的素材比如网页的工具栏,按钮,框架等可能来自于公有领域,但若经过网站开发人的独立的设计与编排,即具有独创性,加之其可复制到计算机的硬盘上具有可复制性,又可通过WWW使不同地域的人访问即具有传播性,所以其属于版权法保护的作品。由于网页由三部分组成:网页内容,网页界面和网页源程序,所以网页的版权范围也应包括这三方面。为了避免以后因网站版权引发纠纷,网站拥有者最好与网站开发者签定合同以转让网页的全部版权,具体包括开发人转让其创作或改编的内容的版权,转让其设计页面的权利,转让或许可网站拥有者使用源程序的权利。尤其是后两者,以便于网站拥有者以后更新与改变网页,查看源程序以修改网页。

2. 数据库的开发与法律保护

数据库对于网站而言作用重大,事实上,网站特别是大型网站几乎就是由一个或数个数据库的运行来支持网站的运行与各种功能的实现。在法律上,数据库指“以系统或有序的方法编排的,并可通过电子或其他方式单独访问的独立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见欧洲议会与欧洲联盟理事会发布的《关于数据库保护的法律指令》)由于数据库的制作需要付出大量的人力,财力与物力,因此法律有必要对其进行保护。

目前关于数据库的保护主要有版权保护和特殊权利保护,对于有独创性且内容为有独立版权的数据库,依据版权法将其视为编排作品加以保护,保护的条件要求在内容或编排上具备独创性,对于有独创性但内容不具有独立版权的数据库则采取“辛勤采集”原则,只要数据库作者“在数据库内容的获取,检验核实或选用方面,经定性与/或定量的证明作出实质投入”包括时间,金钱,智力,资源等,就应对其保护。旧著作权法只是依据对编辑作品保护条款来保护作品性数据库,而未对非作品性数据库进行保护,2001年10月27日修正的〈著作权法〉包括了对后者的法律保护,主要依据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对其内容的全部或实质部分的提取权和反复利用权。因此目前我国的著作权法适合WTO规则,但是仍有待完善,比如没有对编排选择不具备独创性的数据库(如未分类电话号码本)进行保护,虽然开发者投入了大量了人力物力、使用者使用会带来经济利益。(见迟菲〈论我国在WTO规则下数据库法律保护〉)目前我国对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已进入一个新的层次,但并未引起整个社会的重视,企业在网站的建设及之后应加强保护数据库的观念,只要是经过选择与编排的数据库,无论其是否是作品,都在法律保护范围内。

(四) 网站的测试,运行,更新与维护

当网页设计完成之后,就应把其上传到服务器,测试网站的性能及运行情况,并根据网站拥有者的意见做相应的修改。由于网站内容需要不断的更新,那么网站拥有者可以与开发商约定更新的频率,更新内容的多少及付费标准。网站开发商必须保证服务器的正常运行,并应采取措施防止黑客入侵与袭击,防止病毒的感染,以维护网站的安全,尤其是电子商务网站,应该保证交易的安全进行,包括访问者个人资料的安全,电子合同签定的安全,电子数据传输的安全,电子支付的安全等等。另外应保证更新的及时,准确。如果网站拥有者自行维护,最好获得开发与更新网站的软件的使用权,也可获得所有权,以便交由其他网络服务公司更新维护。

(五) 网站的宣传与推广

网站建成之后,很重要的工作就是对网站进行宣传和推广。宣传与推广的方式很多:可以注册各大搜索引擎并参加其排名活动;可以与相关网站合作,交换链接或在彼此在各自网站内为对方宣传;病毒性营销,通过用户的口碑宣传网络,信息像病毒一样传播和扩散;发布网络广告或交换广告;参加网站评比与排名;EMAIL宣传等等。

但在对网站的宣传与推广过程中应注意相关法律问题。交换网站链接,应该审查被链接对象内容是否合法?比如是否涉及色情内容,政治敏感问题,是否侵犯他人名誉与隐私?病毒性营销是否有非法传销之嫌疑?发布网络广告是否符合广告法?是否有虚假信息?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EMAIL宣传是否构成侵权?等等。

三.网站开发合同及其法律问题

如上文所述,网站的开发有两种模式,常见的是企业把网站的开发与托管全部外包给第三方。多数中小企业在网站开发时,通常把网站开发与建设的全部工作包括网站的开发,运行,更新与维护等委托给同一家网络公司,在此模式下,涉及到企业与网站开发商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在此作一分析。

(一) 站开发合同的结构

网站开发合同的条款一般分为三部分:

其一,完整条款。又称全部契约条款或一般条款,其作用主要在于明确有关契约事项均已在合同中完整且排他地作了约定。包括合同事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等等。

其二,担保及免责条款。此条款的目的在于减少交易双方的风险,是一种风险分配机制,而不是加重或减轻一方的责任。对于企业或客户而言,担保及免责的范围主要包括:
因网页设计包括网站结构,布局,外观,站标等所引发的知识产权及隐私权纠纷;
数据库开发引发的法律纠纷,包括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方面的纠纷;
因对方原因迟延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因不可抗力迟延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对于网站开发商而言,担保及免责的范围主要包括:
企业或客户提供的网页素材包括更新材料涉及的知识产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纠纷,
域名纠纷;
因链接引发的侵权纠纷,包括因链接对象内容的非法性及准确性,时效性引发的纠纷;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迟延或不能;
因企业/客户原因致使合同履行迟延或不能,包括其要求增加新材料,改变要求及其他客观情况。
其三,违约救济条款,对于违约的责任,违约救济的方式,包括是自行协商,仲裁还是诉诸于法院解决以及管辖机关。
(二) 站开发合同的法律审查
1.网站本身
(1)网页设计应达到什么标准?应具备哪些功能与外观?网站的吸引力有多大?如何跟踪访问者?了解其如何访问网站以及访问什么内容?这些都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2)应指明网站测试的级别,制定严格的测试协议。
(3)对于网站的维护与更新,网站开发商一般应该免费修补网站的缺陷,还应承担其他一些维护义务,至于更新,应在合同中规定更新的频率,更新的内容。
(4)对于网站的安全,应约定网站开发商采取何种措施来维护网站的安全,包括使用防火墙,防病毒体系,安全审计分析,权限认证,访问控制等技术。
2.知识产权事项
(1)域名:应在合同中约定谁负责注册与申请,谁负责审查域名是否被抢注以及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谁拥有所有权,一般的模式是网站开发商取得域名,而网站拥有者取得所有权。
(2)网站材料:应该明确自己拥有哪些材料,哪些材料已经获得使用权,但若只是得到所有权方的一般许可而未特别指出可以将这些材料转化为电子版本,则最好应得到其特别许可。虽然这在法律上是一片空白,但判例表明,除非对方明确许可,否则,任何暗示性或泛指性的语言都不能涵盖网站。对于没有得到授权或许可的材料,为了避免以后的纠纷应得到授权,比如发表文章应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上传音乐作品,应和多方交涉,包括音乐所有者(可以是作曲人或音像出版公司)和音乐载体的所有者。
(3)软件:为了便于网站拥有者以后修改与更新网站,最好获得开发网站的软件的所有权。因为根据著作权法,委托作品的版权属于委托人,但计算机软件等属于受托人,因此,网站所有者最好和网站开发商协商转让软件所有权或使用权。
(4)网站版权:如上文所述,网站的版权包括网页内容,网页界面及源程序。因此在合同中关于网站版权的转让,要包括网站版权的全部转让,尤其是源程序的转让对于日后网站拥有者修改网站非常重要,网页界面权利的转让,使得网站拥有者有足够的权利去制止其他网站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5)站标:可委托网站开发商设计,也可自行设计,但都要注意不要侵犯第三者的商标或专利。若委托开发商设计
(6)保证网站的开发与运行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包括网站版权,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等。
(7)合作开发成果:如果两个或多个主体合办或共同制作网站,则应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还要涉及到这些问题:合作期满时的情况怎样?网站使用权如何分配?如果一方终止合作而另一方想继续使用网站时怎样解决?这些问题在签定合同时都要认真审查,以备后患。

3. 其他
(1)报酬与支付方式:网站开发的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指出,一般包括网页设计的费用,网站域名注册与主机维护运行的费用,网站内容更新的费用,而且应明确写出收费标准。支付方式一般为合同执行之前预付一部分费用,执行中付一部分,网站验收合格后付清余额。
(2)保密性条款及反不正当竞争条款:双方应约定网站开发商应保守网站拥有者的商业秘密(如源代码,商业信息,网站用户的个人信息等)以及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3)管辖:确定争议的管辖机关。
(4)违约责任及救济方式:合同应明确约定一方违约的法律责任,比如支付违约金等,并约定自行协商解决,还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解决,还是依诉讼方式解决。
(5)合同期限

三 .结语
随着网络信息网络时代的到来,以及电子商务的迅猛开展和人们信息观念的加强,网站的开发将越来越重要,但只要有人活动的地方,就要有法律来维护人们生存的秩序。网络不需要法律的声音已经遥远,网络的发展离不开法律已经是不不争的事实。本文对网络中一个具体的问题网站开发做了技术与法律的分析,以期引起人们对网站开发中的法律问题予以关注与研究。

参考资料:
1.阿拉木斯著《电子商务合同条款》
2.白永忠著《电信业法律实务》
3.薛虹著《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
4.朱家贤,苏号朋著《e法治网》
5.迟菲论文〈论我国在WTO规则下数据库法律保护〉
6.赵慧勤论文〈数据库的版权保护问题探讨〉见“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7.许春明论文〈数据库版权保护与特殊权利保护的比较〉,见“中国网络律师网站”
8.雷光复“电子商务”讲义
9.冯英健著〈网络营销概要〉
10.郝蓬〈互联网域名抢注的法律思考〉见《法制日报》,2000年11月5日,
11.赵丽梅〈链接引发的法律问题探析〉
12.孟楚麟《万维网上链接的合法性》
13.欧洲议会与欧洲联盟理事会发布的《关于数据库保护的法律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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