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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阿虎本来想在周末约女朋友出去春游,但是公司经理却要求他必须加班。为了单位的公事,而惹得女友不高兴,甚至分手,已经不是一次了。但是公司有规定:每个员工每月领取加班工资200 元,以津贴的形式发放。而且无论什么岗位,加班工资一律按照该标准执行。有了这笔收入,职工不加班也觉得过意不去。但是大家认为公司的超时加班太严重,一方面长此以往自己的身体将不堪负担,另一方面如果完全按法定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应当每个月都在200元以上,个别月份可能还会超过这个数额的两、三倍。以前曾经有职工拒绝加班,并要求公司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遭到了公司的拒绝。2005年1月,该公司的三名职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按实际加班情况支付加班工资。
专家点评
本案中,该公司以津贴的形式每月固定发放给员工200元加班工资的做法不符合国家支付加班工资的标准和方式,缺乏法律依据。该公司对职工在职期间的加班工资应该依法予以补发。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在平时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加班工资。因此,加班工资是劳动者的法定报酬之一,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拒绝或克扣。尤其单位在制作薪金结构时,必须注意。像本案该公司规定的:每月加班工资为固定数额,以津贴的形式发放。而且,无论什么岗位,加班工资一律按照该标准执行,其做法显然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公司应当按实际情况对员工加班予以统计,并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员工加班。如用人单位事先未与员工及工会协商,或者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员工就有权拒绝加班。
有以下情况的不得安排员工加班:
1.妊娠期的女员工,不应延长其劳动时间。
2.女员工怀孕7个月以上,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其加班。
3.女员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其加班。
但在特殊条件下,单位要求加班,员工不能拒绝,例如: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员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